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(张五常)
查看全文这是张五常教授发表的最后一篇关于新劳动法的评论文章。
张五常 1959年在美国加州大学经济系师从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人阿尔奇安,1967年获博士学位、随后跟随诺贝尔经济获得主科斯工作,1969年获聘西雅母华盛顿大学教授,1982年至今任香港大学教授。
张五常是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二,1997年,他当选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,这一职位是第一次授予美国本土之外的经济学家。张五常是公认的产权理论大师,他的朋友如科斯、弗里德曼、阿尔钦等学界泰斗说他是“百年来只此一人”。
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引发争议
查看全文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,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这14种情形是:(一)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;(二)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(三)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(四)劳动者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(五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(六)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,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(七)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(八)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(九)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(十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;(十一)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;(十二)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;(十三)企业转产、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,经变更劳动合同后,仍需裁减人员的;(十四)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。
中国知识分子与中古遗风(王小波)
查看全文发了《平心静气又如何》一文,马上有朋友指出,此文同王小波94年的一篇文章相似。我没看过王小波,赶忙找来看看,似乎还没有抄袭之嫌,但确有声气相通之感。不揣冒昧,将这篇文章转载于此,相信将相隔十几年的两篇文章对照读来,也是颇有趣味的吧。
中国的变化:2008这个不平静的春天
查看全文文明的冲突,将是人类社会在未来很长一个阶段的主题。
任何政治体制改革,都必须在国际上文明冲突的背景下,经受是否符合国家民族根本利益,是否符合本文明传承发展趋势的严肃检验。
